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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80218/2017-00150 文  号: 格政〔2017〕170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世界盐湖城—365体育在线备用 发布日期: 2017/9/30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格政〔2017〕170号

GEMFS00-2017-0001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8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电力、盐湖、铁路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三)严格落实企业用工备案制度。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等。在全市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从事工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支付方式、劳动报酬等基本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公布投诉电话,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四)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管理工作,对农民工直接实施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向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部派驻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农民工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农民工流动增减台账、上岗证领用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台账要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编号等详细情况。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花名册报总承包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比例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开工后15日内未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补充。

(六)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银行协商沟通,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实名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按月将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对于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期完成后3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三、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七)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书面承诺,未做出书面承诺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和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维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农民工维权负责人,方便处理本项目的各类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对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排查欠薪隐患。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延期支付原因、涉及人数和金额等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制定落实工资清偿计划及措施。

(八)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员流动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等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数据分析,根据数据分析和综合研判情况,对各个企业的欠薪“风险”实行预警分级,实行分级分类处理。尤其是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判和监控,有针对性的提前介入工作,达到“事前监管”的目的,做好欠薪隐患的预警和防范工作?

(九)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分类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领域扩展。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的总承包企业都应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专户统一收缴,并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证明》,项目总承包企业凭预存证明到建设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凡未存储农民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经办负责人的责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以工程中标价或总造价为基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首次缴纳或有拖欠记录的企业按8%缴存;上年度没有拖欠的按7%缴存;连续两年内没有拖欠的按6%缴存;连续三年内没有拖欠的按5%缴存;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没有拖欠的按2%比例缴存。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必须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全额支付,不足部分从建设工程款中垫付,并在30日内补齐专户保证金。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探矿、开采、加工、销售的矿山企业,按照使用农民工人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农民工25人以下(不含25人)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2万元;使用农民工2550人(不含50人)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5万元;使用农民工50100人(不含100人)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万元;使用农民工100人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缴纳。矿山企业从事工程建筑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工程建设领域缴纳。

新能源、新材料类企业以工程中标价或总造价为基数,按照12%的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初次缴纳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按2%缴存。

工程竣工验收后,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缴存单位。

四、落实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十)严格工资支付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各责任主体要明确职责,落实建设资金,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十一)明确清偿主体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划拨或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整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是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支付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二)改进工程款支付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与建设单位引入工程款支付使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者履约保证金等担保形式,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十三)落实政府建设资金。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内投资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政府工程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垫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四)严格工程款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按时支付工程款和尾款,并及时返还各类工程保证金。对未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五)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决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六)推进建筑领域用工方式改革。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快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支持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的专业作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的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

六、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七)加大企业失信惩戒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及严重失信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完善企业欠薪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前置条件,实现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协同监管。存在欠薪问题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年内不得作为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对象。对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要记入当年诚信“黑名单”,并将其拖欠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上发布,一年内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或增项的申请。发改、住建、公安、市场监督、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同步进行通报,并分别函告企业注册地的相关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要将函告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法人纳入各自诚信系统并与授信管理相挂钩,对其在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限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企业信用监管异常名录。发展改革、经商科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盐湖、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在立项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方面区别对待。招投标及监管部门要严把资格审查关,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法人在本地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在全社会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十八)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有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十)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造成进京“非访”和赴省集体上访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一)健全联合治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由国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教育、农牧和扶贫开发、林业、市场监督、工会、人民银行、电力、盐湖、铁路等部门组成的治理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同时选派一名业务人员为劳动保障维权工作联络员。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形成由政府负总责,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治理机制。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工作计划;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访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充足资金保障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通过,并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立案侦办恶意讨薪等欺诈案件。对采取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或者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或办公场所、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非法讨薪,或者虚报冒领工资、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经商科信、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电力、教育、农牧和扶贫开发、林业、盐湖、铁路等有建设项目部门是清欠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明确本部门清欠工作的负责人和专办机构,公布举报投诉地点和联系电话,及时受理欠薪投诉,负责处理本行业劳务、合同、工资拖欠等争议问题,凡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拖欠问题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负责清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并通过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欠薪问题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十三)严格落实问责。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集中督促检查活动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企业及重大违法案件要随时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加强普法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发布、集中宣传、政策解读等形式,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政策进行集中宣传报道,提高政策的知晓率。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用工,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同时要做好舆论监控,防止恶意炒作等行为的发生,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守法诚信、共建和谐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710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020日。《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格政办〔2011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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