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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80218/2017-00151 文  号: 格政〔2017〕171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世界盐湖城—365体育在线备用 发布日期: 2017/10/1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格政〔2017〕171号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西政〔2017〕148号),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着眼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我部门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经济转型、民族地区发展等多种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促进我市“21357”总体目标建设。

3.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和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着眼长远,整体谋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格尔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提请人大审议的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坚持“自我审查与主动接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出台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有序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发改委主任担任召集人,发改委、政府法制办、市经商科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结合州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细化我具体措施和办法,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建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掌握进度和沟通信息,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工作不断完善。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也可根据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以简报形式向各部门、各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二)注重增量审查,有序清理存量

1. 及时规范增量增量部分从2017101日起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和起草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地方性法规和提请人大审议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审议;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由其确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上报;政府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写出审查报告自行归档、备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联合发文部门会签,审查报告由牵头部门归档备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向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审查结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2. 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清理,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部门清理存量要有清理报告备查。各部门政策措施存量部分的清理规范工作务必于2018年8月底之前完成,10月底前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3. 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各政策制定机关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在条件成熟时鼓励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4. 加强培训宣传。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改委、政府法制办、市经商科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学习,使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审查标准,学习交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验。加强舆论宣传,扩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影响力,积极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内容,普及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竞争机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进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定期向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各部门应于2017年9月底前建立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要严格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公平竞争牵头单位要依法协助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核实,由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处理。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2017年9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