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报来《关于申请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格国土资〔2018〕1号)收悉。根据市土地管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第7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挂牌方式出让以下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均为工业,使用年限50年。即:2017年地块十,位于察尔汗湖区、面积33558平方米;2017年地块十一,位于察尔汗湖区、面积330平方米;2017年地块十七,位于察尔汗湖区、面积26580平方米;2016年地块十一,位于109国道以东、长江路以北、面积95000平方米。
二、同意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为商业,使用年限40年。即:2016年地块二十二,位于长江路西路南侧、面积为58913平方米。
三、上述五宗国有土地使用年限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期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
四、你局要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组织实施挂牌出让,依据有关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