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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80218/2018-00010 文  号: 格政办〔2018〕11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世界盐湖城—365体育在线备用 发布日期: 2018/1/17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格政办〔2018〕11号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农垦国有土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115

 

格尔木市农垦国有土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省委省政府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实施方案》(青发〔2016〕21号)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垦土地资产产权,维护农垦土地合法权益,夯实农垦现代农业发展基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厅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通知》(青国土资〔2017〕22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目标任务121.75万亩。在全面掌握农垦国有农场土地利用现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清农垦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的权利归属、位置、用途和四至等内容,获得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基础资料,2018年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依法依规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由市政府牵头,市国土和农牧主管部门参加,调处一宗、确权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基本原则

l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登记准确。农垦国有农场代管使用的集体土地,不得纳入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范围。

2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和农垦企业的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方法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和测量测绘,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将农垦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一并进行确权登记。

3先易后难原则。首先应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依规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搁置,先行完成无争议土地确权登记,争议地块待调处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4不变不换原则。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动产权利没有发生变动的,原已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无需更换,坚持合法确权登记成果继续有效。权利人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国土和农牧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遥感影像资料等成果,组织农垦国有土地的权籍调查,统筹考虑农垦改革现实需求,全面查清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宗国有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内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开展农垦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件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提供给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房地一体调查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依法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权籍调查完成后,技术服务公司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由农垦国有农场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农垦国有农场申请事项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农垦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并在登记簿、权属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属于合法批准并具备登记条件的,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对原已发证宗地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农垦单位改制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农垦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发布公告须满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农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对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宗争议地块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地块统计台账。市政府牵头,市国土部门、农牧部门参与农垦国有地权属争议调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2003年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确权成果的基础上,采取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妥善解决权属争议。对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的合法权属,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对已生效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裁处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垦单位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解决的,可将争议搁置,不得扩大争议范围,无争议的土地应先行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调处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规范管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成果资料农牧部门及农垦国有农场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建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提供满足不动产数据建库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推动国有土地资源信息化管理。市国土部门要加强善登记信息数据建库工作农垦国有土地确权数字化成果整合进入不动产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服务,依法提供公开查询,促进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成果的有效利用。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7年12月)。

1成立组织机构,编制实施方案。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国土、市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市住建、市民政、市水利、市林业、东城区行委、西城区行委和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量化分年度任务。

2落实技术服务公司招投标工作。由市农牧部门负责牵头,结合已开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工作技术服务公司的招投标工作,选优选强有资质的调查队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收集有关资料。收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权属来源等权属资料(包括原有耕地、建设用地、房屋权属、草原确权、林地权属等资料,并从国土、测绘、农、民政、水利、林业、草原等部门收集有关成果资料。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影像资料(DOM按照全省工作安排统一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

(二)实施阶段(2018年16月)

1权籍调查2018年5月底在农垦国有土地界线范围内,对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梯次开展多类不动产权调查。查清农垦国有农场不同类型土地及房屋的权籍、用途、界址和面积等,优先开展农用地、建设用地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与房屋调查同步开展。已有权籍调查登记资料的进行实地核准。

2权属争议调处2018年6月底前市国土和农牧部门联合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划定农垦国有土地争议范围,全面掌握农垦有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建立争议土地调处台帐。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充分利用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和己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依法调处农垦与相邻农村集体及其他单位的土地权属争议,加大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权属争议已解决的,农垦单位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决定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仍难以解决的,可将争议部分搁置,待争议调处解决后予以登记发证。对争议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及时办理登记发证。

  (三)完成阶段2018年7月—10月)。

  1全面完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整理权籍调查成果,2018年9申请提交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发证,纳入不动产登记平台进行管理,全面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确权证任务目标。

   2档案整理,工作总结按照不动产管理要求建立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档案,建立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实现农垦国有土地的信息化管理。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开展工作总结,完成市级自查工作,并申请省级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于12月30日确定1名联络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负责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联系。

  (二)分工协作配合,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市农牧部门牵头,加强对国有农场的组织协调,做好权籍调查,资金筹措及管理使用、登记发证申请,配合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协助政府调处权属争议、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工作。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补助经费,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国资委、民政、住建、林业、水利部门配合不动产权籍资料查询,核对档案资料和数据,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和查询结果。城区行委负责组织对涉及农垦国有土地与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边界指界,并参与相关土地争议的调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全面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队伍保障。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垦企业共同承担,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市农牧部门认真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测算,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合理确定支出用途,严格规范使用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补助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国有农场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国土、农牧部门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出现进度缓慢、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和工作质量问题及时予以促纠正,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五)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业务培训。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律政策,树立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的权威性、严肃性,为农垦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适时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保障有关人员熟悉掌握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

  附件:格尔木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格尔木市农垦国有土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张   副市长

副组长郭贵恩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延山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局长

成 员:王有胜  市政协副主席、房和城乡局局长

    欧阳磊  国资委专职副主任

    杨中强  市财政局局长

    李宏伟  市民政局局长

    韩明成  市林业局局长

    胡红梅  市水利局局长

              王红芝  东城区行委主任

              高庆刚  西城区行委主任 

               刘保世  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思均  市农牧经营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周延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推动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统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落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事宜。